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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涉港民商事案件中可提前關注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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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涉港民商事案件中可提前關注的事項

2026-10-06

法律觀點

在內地進行的涉港民商事訴訟案件類型中包括案件的被告是香港公司或個人或者被告有資產或業務在香港。對於此類案件,如果原告將來在內地訴訟中勝訴,有可能需要向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而申請執行內地判決的條件和抗辯事由則是由香港法律具體規定。

 

筆者遇到的一些申請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的案件中,當案件當事人就委託事宜進行洽談的時候內地法院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在此情況下,只能根據已經既定的事實來組織和準備案件,評估內地法院判決被成功申請執行或被成功抗辯的可能性。在有些因素已是既定事實的情況下,一些本來可以對原告或被告有利的點無法得到利用,有時不得不感慨如果在這個內地訴訟案件的前期或進行過程中案件当事人对于將來該案件的判決在香港申請執行或進行抗辯的问题能够及时取得相关香港法律意見,則一份內地判決能否在香港被執行的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

 

本文結合香港法律的規定對於申請執行內地判決的條件和抗辯事由進行簡單介紹。

 

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判決有不同的路徑,筆者曾在《再談內地判決在香港執行》這篇文章(見葉森律師行網站中的“文章與動態”欄目)中進行介紹。概況而言,執行路徑包括根據香港成文法條例申請登記內地判決以及通過提起普通法訴訟的方式申請執行內地判決兩大途徑。而可依據的申請登記內地法院判決的條例又分為《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簡稱“條例第597章”)和《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簡稱“條例第645章”)這兩個不同的條例。 鑒於內地判決大多是根據成文法條例被申請登記執行,下面就結合根據條例第597章和條例第645章申請登記執行的途徑分別介紹攻防要點。

 

一.        根據條例第597章申請執行的攻防要點

 

(一)申請登記內地判決需要滿足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597章第5條和第7條的規定,申請登記內地判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該判決由特定的法院作出(包括由雙方當事人根據選用內地法院協議所選用的且屬於“被認可基層人民法院”名單中的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

 

(2)    當事人之間的選用內地法院協議的訂立日期是在條例第597章生效之後(2008年8月1日之後)且在條例第645章生效之前(2024年1月29日之前); 

 

(3)    該內地判決是最終的及不可推翻的判決;

 

(4)    該判決是可以在內地執行的判決; 

 

(5)    該判決是命令被申請人支付一筆款項的判決;以及

 

(6)    需要在內地判決生效之日或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的2年內提出登記申請。

 

申請人需要證明上述各條件均全部滿足的情況下香港法庭才會做出登記內地法院判決的命令。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項均有可能存在爭議。例如,筆者曾辦理的申請登記的案件中涉及上述第(5)項的爭議,具體而言,其中涉及到一份內地法院的執行裁定書是否可以被認定為一份要求被執行人支付款項的判決。該案件經歷了最開始成功申請登記,該登記被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撤銷,就該撤銷登記的法庭命令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起上訴並被駁回的複雜法律程序。 

 

(二)被申請人可提出抗辯的點

 

根據條例第597章第18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可以憑藉下面的任何一點申請撤銷已經做出的登記:

 

(1)    該判決並不是符合上述的條例第597章第5條規定的內地判決;

 

(2)    該判決是在違反條例第597章的情況下登記的;

 

(3)    根據內地法律,相關的選用內地法院協議是無效的;

 

(4)    該內地判決已經完全履行;

 

(5)    按照香港法律,香港法院對於相關案件有專屬司法管轄權;

 

(6)    被申請人在內地案件的訴訟過程中:

 

(a)     沒有按照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或

(b)    雖按照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但並沒有按照內地法律獲給予充分的時間,就該等法律程序作出答辯;

 

(7)    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

 

(8)    香港法院已就該判決各方之間的同一訴因作出判決,或香港的任何仲裁機構已就該判決各方之間的同一訴因作出仲裁裁決; 

 

(9)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該判決各方之間的同一訴因作出判決,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仲裁機構已就該判決各方之間的同一訴因作出仲裁裁決,而上述判決或裁決已獲香港法院承認或由香港法院強制執行;

 

(10)強制執行該判決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或

 

(11)該內地判決已在依據根據內地法律進行的上訴或再審中,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廢。 

 

上述的可申請撤銷內地判決的事由較多,只要證明其中任何一項事由成立,則香港法庭已經做出的登記內地判決的命令就會被撤銷。

 

除上述所列的各項申請撤銷登記的事由之外,因為申請登記內地判決是申請人在不通知被申請人的情況下單方向法庭提出,根據香港法庭規則,申請人在申請材料中需要盡到完整和誠實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的義務。完整和誠實披露是指不管是對申請人有利還是不利的信息和資料,只要與申請相關,就必須完整及誠實地披露給法庭。如果被申請人證明申請人未進行重大事項的完整和誠實披露,則僅憑這一點,已經做出的登記內地判決的命令就可能會被撤銷。 

 

(三)此外,如果申請登記的內地判決正在內地被提出上訴或者進行再審,則香港法庭可能根據情況命令暫停申請撤銷登記的程序,等待內地的上訴或者再審的結果。一般而言,在申請撤銷登記程序暫停期間,內地法院的判決並不能在香港被執行,而需要等待被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登記申請的處理結果。

 

二.        根據條例第645章申請執行的攻防要點

 

2024年1月29日新條例第645章生效後舊條例第597章(2008年8月1日生效)仍然有效。具體是根據哪一個條例申請登記內地法院判決,需要考慮內地法院判決做出的時間以及選用內地法院協議的簽署時間等因素。如果選用內地法院的協議是在2024年1月29日之前簽署,即便內地法院的判決是在2024年1月29日之後作出,則可能還是需要根據舊條例第597章申請登記內地法院的判決。相對舊條例第597章而言,新條例中申請登記的條件簡化了一些。

 

(一)根據條例第645章申請登記內地判決需要滿足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645章第10條的規定,申請登記內地判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該內地法院判決在2024年1月29日之後作出;

 

(2)    該內地法院判決在內地生效;

 

(3)    該內地法院判決規定被申請人須支付款項或履行行為;

 

(4)    在該申請的日期之前2年內,出現沒有遵從上述規定的支付款項或履行行為的情況(換而言之,申請人需要在內地判決規定的被申請人應履行判決之日起的2年內提出登記申請);以及

 

(5)    在該申請的日期當天,被申請人仍然未對沒有遵從上述規定的情況作出補救。 

 

相比舊條例第597章規定的申請登記需要滿足的條件可以看出,申請條件中未再包括“該內地判決是最終的及不可推翻的判決” 以及“該判決由特定的法院作出”等實踐中較容易產生爭議的事項。

 

關於如何確定一份內地法院的判決是否已在內地生效,條例第645章第8條進行了規定,例如,如果內地基層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而上訴期限屆滿後無人提出上訴,則該一審判決就可被認定為是生效的內地判決。

 

(二)被申請人可提出抗辯的點

 

根據條例第645章第22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可以憑藉下面的任何一點申請撤銷已經做出的登記:

 

(1)    申請登記的條件不滿足;

 

(2)    作出判決的內地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與條例第645章第23條列出的內地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規定”不相符;

 

(3)    該內地判決中的被告,沒有按照內地法律在內地訴訟程序中被傳召出庭,或雖然被傳召出庭,但沒有獲得合理機會,作出陳詞或就該法律程序作出答辯; 

 

(4)    該已登記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

 

(5)    在該已登記內地判決的內地訴訟程序獲內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訴訟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在香港法院開展;

 

(6)    香港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作出判決;

 

(7)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作出判決,而有關判決已獲香港法院承認或強制執行;

 

(8)    某仲裁庭已在某仲裁中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作出仲裁裁決,而該仲裁的仲裁地點是在香港;

 

(9)    某仲裁庭已在某仲裁中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作出仲裁裁決,而該仲裁的仲裁地點並不在香港,且該裁決已獲香港法院承認或強制執行;

 

(10)強制執行該已登記判決,屬明顯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或

 

(11)該已登記的內地判決在內地的上訴或再審中被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廢。

 

(三)條例第645章第24條規定當一份生效的內地判決正在進行上訴或者進行再審,則香港法庭可以暫停香港的申請撤銷登記的程序,等待內地的上訴或再審案件的處理結果。同樣,在申請撤銷登記程序暫停期間,一般而言內地法院的判決並不能在香港被執行,而需要等待被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登記程式的處理結果。

 

結合上面條例中規定的攻防點,可以考慮提前在內地涉港民商事案件進行過程中作好準備。舉例而言,在內地訴訟程序中,被告可能拒不出庭也不委託代理律師出庭庭審,最後內地法院作出缺席判決。與香港訴訟程序中送達的規則不同,內地是由法院負責送達,因此,原告方可能需要提前關注內地法院是否按照內地法律程序合法恰當地傳召被告出庭。如果內地法院在向被告送達法庭文書過程中存在瑕疵,則不排除將來在原告申請執行內地判決的香港程序中,被告以內地法院文書送達方面的瑕疵提出抗辯,申請撤銷香港法庭登記內地法院判決的命令。

 

三.        總結

 

從上面的簡單介紹可以大概看出,一份內地法院的判決申請在香港登記並不是容易的事情,因為即便是滿足登記的條件,也有可能經過被申請人的申請而撤銷登記。因為每個案件都有其特點,諸多申請撤銷登記的事由中任何一點都可能被用來在特定的案件中提出抗辯。

 

如果涉港內地案件的代理律師或者當事人能夠提前關注香港法律關於登記條件以及撤銷條件的規定,提前咨詢相關香港法律意見並做好相應準備,則可能會使案件的最終結果符合預期,減少甚至避免一些未預期因素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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