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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

2026-08-27

香港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

案件勝訴後並不意味著案件就此終結,還有後續的執行程序,通過執行程序獲得財產對於勝訴判決的債權人而言更有意義。香港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與內地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有很大區別。整體而言,香港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並不是由法院主導,而是由當事人主導,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與執行財產相關的法庭命令,在執行方面一般是由當事人自己完成執行的過程;而內地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則由法院主導和實施,由法院負責查封、凍結被執行人的資產並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變現並把所得款項支付給判決的債權人。

法律觀點

香港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
通過香港訴訟方式執行內地判決 – 一場歷時四年的較量

2026-08-07

通過香港訴訟方式執行內地判決 – 一場歷時四年的較量

內地法院的判決主要是通過登記的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果無法滿足申請登記的條件,則需要考慮通過香港訴訟途徑執行內地法院的判決。葉森律師主辦的一件通過香港訴訟途徑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案件最近取得了勝訴,該案件從在香港起訴到最後取得勝訴判決歷時四年,本文結合香港法院公開的判決分析該執行路徑,以便讀者能夠了解到通過訴訟路徑執行內地判決過程中從原告方的角度而言需要證明的要點。

法律觀點

通過香港訴訟方式執行內地判決 – 一場歷時四年的較量
律師在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溝通

2026-07-07

律師在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溝通

在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訴訟雙方如果都有律師代表的話,雙方律師之間的交流會很頻繁,這是香港訴訟案件區別於內地訴訟案件的一個明顯特徵。內地案件中雙方代理律師之間的交流會比較少,在有些案件中甚至完全沒有庭審之外的交流。

法律觀點

律師在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溝通
香港民事訴訟的中期申請制度

2026-07-07

香港民事訴訟的中期申請制度

香港民事訴訟的程式相比內地的訴訟程式要漫長,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香港民事訴訟程式中可能存在一個或多個“非正審傳票申請”(Interlocutory Summons),為了表述方便,該種申請也可被稱為“中期申請”,以表示這是在民事訴訟程式進行中提出的申請。

法律觀點

香港民事訴訟的中期申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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