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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香港訴訟方式執行內地判決 – 一場歷時四年的較量
2026-08-07
法律觀點
內地法院的判決主要是通過登記的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果無法滿足申請登記的條件,則需要考慮通過香港訴訟途徑執行內地法院的判決。葉森律師主辦的一件通過香港訴訟途徑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案件最近取得了勝訴,該案件從在香港起訴到最後取得勝訴判決歷時四年,本文結合香港法院公開的判決分析該執行路徑,以便讀者能夠了解到通過訴訟路徑執行內地判決過程中從原告方的角度而言需要證明的要點。
一. 案件的起源
該案件中原告首先在內地法院取得了勝訴判決。內地法院判決的事項為借款糾紛,原告借出款項給被告而被告未能按時還款。原告因此在某內地法院起訴了被告,被告未出席庭審。經過內地法庭的庭審,支持了客戶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並按照15.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額還款。
被告未履行內地法院的判決,原告通過檢索發現被告與香港存在關聯,故在香港發起訴訟,請求香港法院執行內地法院的判決。之所以未通過申請登記的途徑執行內地法院的判決是因為在當時2022年的時候香港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尚未生效(該條例於2024年1月生效);且也不能根據香港《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簡稱“第597章”)申請登記內地判決,因為作出判決的該內地法院不在第597章中所列的“指定法院”的名單範圍內,故不能依據第597章申請登記內地法院的判決,最終選擇了香港普通法訴訟的途徑申請執行內地法院的判決。
二. 案件的核心爭論點
該案件庭審時的爭議焦點是被申請執行的內地法院判決是否是“最終的及不可推翻”的判決,而該焦點又進一步被細化為該內地法院判決是否有可能被再審。
根據內地的審判監督程序,針對一份生效的內地法院判決有三種途徑啟動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機關通過抗訴啟動再審、以及人民法院主動啟動再審。
在討論內地法院判決是否有可能被再審時需要就上述啟動再審的每一種路徑都進行討論。
就當事人申請再審而言,對方主張的是內地案件的被告存在有足以推翻一審判決的“新證據”,所以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內地的《民事訴訟法》(第2023年版)第211條(簡稱“第211條”)申請再審。被告主張的新證據是一份被告向原告轉款的證明,並以此主張被告所欠款項已經部分償還。而原告對此的主張是該轉款證明是原被告之間因為其他業務往來而產生的往來款,並非償還借款。關於這份還款證明是否屬於“新證據”,原告方和被告方各自聘請的內地法律專家持不同意見。香港法庭經過庭審認定該份所謂的“新證據”已經在內地一審的庭審過程中由被告之外的其他的被告(因作為被告借款的保證人而在內地訴訟中被列為了共同被告)出示給法庭,但其他被告根據該證據提出的抗辯(即欠款已經被部分償還)並未被內地法院支持。此外,香港法庭還考慮到被告雖主張其可以根據“新證據”申請再審,但在3年多的香港訴訟過程中被告並未成功申請再審。結合雙方專家證人的專家報告及其在庭審交叉盤問環節的回答,香港法庭認為被告不可能通過當事人申請的路徑使得內地法院對原審判決進行再審。
關於檢察機關抗訴啟動再審的途徑,因為該途徑啟動的前 提是內地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內地法院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再審申請作出決定等,而本案中因當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故該途徑啟動的條件不滿足。並且,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也需要滿足第211條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關於法院主動啟動再審的途徑,香港法庭接受了原告方專家證人的說法,即需要在涉及損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內地法院才會主動啟動再審。而內地法院的判決僅涉及借款糾紛,不屬於內地法院會主動啟動再審的情形。
經過對上述三種再審啟動路徑的分析,香港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原告申請執行的內地判決不可能被再審,故判決執行該內地法院判決。
本案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再次印證了通過香港普通法訴訟途徑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路徑的可行性,並且對於如何判斷一份內地法院的判決是不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判決再次從香港法律的視角進行了分析和審視。這對於根據香港《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申請登記內地法院判決也有參考作用,因為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申請登記內地法院判決的條件之一是需要證明申請登記的內地判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判決。
三. 小結
本案因有其特殊性而不得不走普通法訴訟的路徑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歷時四年之久最終取得了香港的勝訴判決。時間相比申請登記的途徑而言要久,但因為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香港判決中關於債權利息的計算沿用了內地法院判決中的利率(15.4%),相對於香港其他類型的案件中法院判給的利率(一般是香港銀行公佈的最優惠貸款利息外加1%)要高很多。
在過去四年的訴訟過程中也遇到了對方較為激烈的抗辯。香港的訴訟程序是給雙方公平的機會進行對抗,以便全面的把雙方的案件在庭審時呈現在法庭面前,使得法庭考慮到案件的事實和法律等各方面因素而做出判決。
回看本案,最終能夠勝訴也是團隊合作的結果,包括大律師、內地法律專家證人以及客戶方內地代理律師在內的配合。香港的訴訟案件在某種程度上與足球比賽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需要不同角色成員的相互配合,如果大律師是前鋒,則事務律師則扮演著中場的角色,客戶則扮演著後衛的角色(主要指客戶向律師提供事實、證據資料等),最後庭審的臨門一腳往往需要各團隊成員前期日積月累的精心準備,在準備工作做足的前提下才能在庭審的環節完成臨門一腳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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