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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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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調解程序

2026-09-18

法律觀點

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最終能走完整個訴訟流程的案件所占的比例很小,根據筆者辦理案件的經驗,走完整個訴訟流程的民事訴訟案件大概僅占整體民事訴訟案件的20%左右,絕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正式庭審之前通過雙方和解的方式結案。這麼高的和解率與多個因素有關,例如,案件敗訴方需要承擔勝訴方律師費的訴訟規則、訴訟案件中普遍採用的計時收費的模式(即意味著隨著案件的進展訴訟各方將產生更高的律師費)、隨著訴訟程序的進展在後期雙方案件的強弱更加明显、案件代理律師有義務在恰當時機建議客戶考慮和解等。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香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調解環節。 

 

本文擬就香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調解程序進行介紹,以便讀者對於調解的過程以及調解過程中各方的角色等有所了解。

 

一、        調解的發起

 

調解一般是發生在訴訟雙方向法庭存檔狀書(包括《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及《答覆書》等)的階段完結之後,這時候案件雙方的主張和抗辯已經比較清楚明確。案件後續的工作,例如證據開示階段和證詞交換等,將圍繞著狀書中的內容詳細展開。

 

在一些案件的初期階段,因訴訟雙方的對抗比較激烈,雙方可能會推遲參與調解的時間,有些案件甚至會在雙方交換完證詞之後才進行調解。

 

在筆者處理的諸多民事訴訟案件中,較少有案件當事人完全不考慮參與調解程序。主要原因是如果一方當事人無合理理由而拒不參與調解,可能面臨律師費方面的不利後果。具體而言,對於該類當事人,即便最後勝訴,如果法庭認為該方當事人無合理理由而拒絕參與調解,則法庭可以不判令敗訴方承擔作為勝訴方的該當事人的律師費。因此,在實踐中,代理律師會向客戶解釋調解環節的重要性,並建議客戶同意進行調解。如果客戶堅持不同意參與調解,則其代理律師一般會留存和客戶溝通的書面記錄,以便在必要時向法庭說明作為代理律師其已經建議客戶參與調解並告知客戶不參與調解的不利後果。需要說明的是,雖然調解環節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必然環節,但因為參與調解需要以當事人的自願性為基本前提,是否參加調解是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法庭不會要求當事人必須參與調解。

 

當雙方向法庭存檔狀書的環節完畢後,如果有代理律師,則代理律師必須向法庭存檔及向對方送達《調解證明書》,其中表明案件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當事人拒絕參與調解程序的,需要說明理由。

 

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同意參與調解,則向對方發出《調解通知書》,其中列出該方當事人提議的調解員的人選、調解地點、調解規則、調解進行的時間、調解費用的承擔等。

 

對方當事人在收到《調解通知書》後的14天內需要發出《調解回復書》,對於對方《調解通知書》中列出的提議事項逐項進行回復,表明是否同意對方的提議或者提出己方的提議。

 

雙方對於關於調解的提議事項達成同意的,則簽署調解記錄;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請求法庭對一些爭議的事項作出指示。

 

二、        調解的程序

 

調解會議是調解程序中的核心環節,是進行調解的實質環節。為了調解會議的順利進行,調解員會要求雙方當事人先簽署調解協議,對於調解員的費用、當事人參與調解的權利義務等進行約定,其中重點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內容具有保密義務的條款。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於調解內容以及所產生的所有資料進行保密,不得用於訴訟程序中或作其他用途。

 

在調解會議開始之前,調解員會提前和參與調解的雙方安排好調解會議的流程、時間和地點等。一般是以半天的時間為單位,如果通過調解有達成和解的希望,則調解會議的時間可能延長。 

 

調解會議開始前,調解員一般會先分別為訴訟雙方分別單獨進行溝通,告知當事人調解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並請當事人給出己方可接受的和解底線。調解員一般不會把一方當事人的和解底線告知對方。在分別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後,調解員已經知道了雙方各自的和解底線。如果底線差別巨大,調解員可能會先暗示雙方的和解方案有明顯差距,詢問當事人是否考慮調整和解方案,如果經過溝通雙方當事人仍然堅持不同意做出讓步,則調解員可能會認為雙方很難可以達成和解,調解程序可能提前結束。

 

如果在了解雙方各自的底線以及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態度後,調解員認為有達成和解的可能性,則調解員一般會邀請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溝通,通過雙方直接溝通來增加達成和解的機會。

 

在雙方直接溝通之後,如果暫時無法立即達成和解,則調解員可能會請雙方當事人分開,再分別與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看是否有機會促成和解。

 

調解會議結束後,調解員一般會向雙方發出電郵,總結調解會議的情況。根據筆者辦理案件的經歷,雙方當事人能夠通過為期半天或一天的調解會議達成和解方案的可能性較小。但在調解會議完成後,隨著案件的繼續推進,雙方當事人可能會調整之前堅持的和解方案的底線,考慮作出讓步。大多數的案件可能是一邊打一邊談,等到和解協議的草稿經過多輪修改基本定稿後,則雙方考慮共同申請法庭中止訴訟程序,以便雙方履行和解協定,通常情況下,共同申請法庭程序中止的請求是和解協議的組成部分,以協議附件的形式出現。

 

三、        調解過程中各方的角色

 

調解員在調解程序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既是調解的組織者,也是和解方案達成的促進者。但鑒於調解員是雙方當事人共同聘請,調解員需要嚴格保持中立的立場,避免發表自己對於案件的意見或看法,也避免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施加壓力或勸說一方當事人接受對方的和解方案,以免讓其中一方當事人感覺是在幫助對方當事人。

 

調解員的技能一般是經過專業的訓練。在筆者學習香港法律期間,其中有一門專門講述調解的課程。調解中有很多技巧,恰當的使用能夠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最終是否能夠成功,調解員發揮著重要作用。因為本文的重點是對調解進行整體介紹,在此就不對調解的技巧進行專門介紹。

 

對於調解會議,代理律師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具體是由雙方當事人提前約定。筆者經歷的調解程序中,律師一般都會出席。一方面能夠在調解過程中及時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及建議,另一方面律師的參與對於和解方案的達成有積極作用,當事人一般是在調解會議當事才第一次見到調解員,不免有些陌生,但律師能夠根據調解的進展把握和評估調解成功的機會,當律師認為和解方案的時機成熟的時候,會恰當的建議當事人考慮作出適當的讓步,並陳述利弊。

 

調解和判決不同,判決可能是一方全勝或是全負,但和解方案一般是雙方當事人都作出一定讓步的結果。即便當事人與對方達成和解,代理律師一般也不會試圖祝賀當事人,因為調解是雙方妥協和讓步的結果,雙方成功和解並不意味著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勝利。

 

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扮演著最終決策者的角色。是否作出讓步以及是否接受對方的和解方案都需要當事人自主決定。在公司作為客戶的情況下,代理律師需要先明確參與調解會議的人員是否已經取得公司的授權能夠有效的代表公司,在必要的情況下甚至需要查看客戶的公司章程,了解公司內部的決策機制,避免出席調解會議的人員代表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後公司拒絕承認的尷尬局面。

 

四、        結語

 

調解是香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代理律師一般都會建議當事人慎重對待調解。調解可能無法使得雙方立即達成和解方案,但即便如此,調解也可以使得雙方當事人了解到對方對於案件的態度,以及對方可能接受的和解方案的底線。這有助於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制定後續的訴訟方案和策略。

 

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相對而言很高的和解率並非僅是通過調解程序而達到的,但調解程序在其中仍扮演著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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