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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流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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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流程簡介

2026-07-07

法律觀點

香港民事訴訟流程相對內地的民事訴訟流程而言會較久,一個案件從起訴到最後的庭審並取得法院的判決可能需要大概3年左右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代理律師和客戶對於案件都有較多的任務需要完成,而不是說簡單的遞交證據資料後就等法庭的開庭通知。

 

本文篇幅有限,無法做到對香港訴訟流程的細節介紹,在香港訴訟律師以及大律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經常會用到一本名為《香港民事訴訟程式》(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的書,因該書的封面為白色,業界也稱該書為白皮書(Hong Kong White Book)。該書對於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式有非常詳盡具體的介紹,該書2026年版本的第1卷就有1900多頁,其中是對於香港《高等法院規則》每一條命令和規則的詳細介紹。因此,本文只能是對香港民事訴訟流程最基礎的框架性介紹,以便讀者對香港的民事訴訟流程有框架性的瞭解。

 

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式整體而言分為四個環節:提交狀書的環節、證據開示環節、證詞交換環節、庭審環節。

 

一.        提交狀書環節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狀書最基本的包括三份檔:《申索陳述書》、《抗辯書》以及 《答覆書》。其中,《申索陳述書》以及 《答覆書》由原告方提交而《抗辯書》由被告方提交。《申索陳述書》和《抗辯書》分別相當於內地民事訴訟中的起訴狀和答辯狀。

 

相比內地民事訴訟中的起訴狀和答辯狀,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狀書則必須清楚詳盡的列出訴訟當事人的案情及抗辯事由。狀書是整個案件最核心和基礎的資料,以後幾乎所有的訴訟事項都會圍繞著狀書展開。例如,之後準備證人陳述書時也會結合狀書中的主張進行展開並提供證據支援。因此,狀書可謂是案件的基石。

 

狀書中僅可以陳述事實,不可涉及具體證據或法條及案例等。證據留待證人陳述書中提供,而法律方面的內容則將由大律師在聆訊或庭審時進行陳述。

 

狀書一旦向法庭提交後,一般需要申請並取得法庭許可後才能修改。如果原告取得法庭許可修改《申索陳述書》,則一般情況下法庭會同時給出許可允許被告針對原告的修改而修改其《抗辯書》,以及原告再相應修改其《答覆書》。

 

如果未妥善準備及撰寫狀書,狀書的內容可能被對方申請法庭命令進行剔除,下面是申請剔除狀書或其中部分內容的依據:

 

(1)    該狀書或其中的部分內容未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抗辯;

(2)    該狀書或其中的部分內容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糾纏;

(3)    該狀書或其中的部分內容可能會對有關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或者

(4)    該狀書或其中的部分內容實在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式。

 

提交狀書的期限一般是于原告方的答覆書送達後14天屆滿。

 

二.        證據開示環節

 

在提交狀書階段結束後的14天內,雙方要交換己方披露檔的清單。其中需要包括己方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檔,即便該檔對於己方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利。如果一些需要披露的檔涉及到了客戶的法律專業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則可在檔清單中表明該檔受到法律專業特權,不能披露給對方。涉及法律專業特權的典型檔是在訴訟發起之前,當事人就案件情況向律師諮詢及取得律師或大律師的法律意見的書面檔。 

 

雙方代理律師一般會約定時間交換披露檔的清單,在收到檔清單後,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檔清單中所列出檔的影印本或者與對方代理律師約定時間去對方代理律師的辦公室查看文件的原件。

 

如果認為對方披露檔的清單所披露的資料並不全面或者未包括對方持有的對對方不利的檔,可以向法庭提出披露專項檔的申請,請求法庭命令對方披露某份或某類文件。

 

與證據開示並行的過程是案件管理程式,雙方代理律師通過協商訂立後續需要進行的步驟及時間表,例如,何時需要參加調解會議、何時需要交換證人陳述書。如果雙方可以對於後續步驟及時間表達成一致同意,則法庭一般會批准雙方同意的時間表;如果雙方不能就後續步驟時間表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進行法庭聆訊,由法庭處理雙方爭議的後續步驟時間表。

 

根據案件的情況,在案件管理程式階段,當事人可能會申請提交專家報告的法庭許可,以便由專家對於涉及某專業領域的問題提供證據。常見的專家報告類型包括:聘請內地法律專家(一般是律師或者法學教授等)對於內地法律問題出具專家報告;聘請財務專家(例如,會計師、稅務師等)對於財務方面的問題出具專家報告;聘請評估專家對於物業或股權的價值出具財產評估報告;聘請筆記鑒定專家對於簽名出具筆跡鑒定專家報告。在香港民事訴訟過程中,聘請專家證人出具專家報告是常見的情況,因為很多案件的事實中可能涉及某些專業領域的知識,而案件的事實證人或者代理律師很難對此發表意見,這就需要專家就此發表專家意見。

 

三.        證詞交換環節

 

證詞(也被稱為證人陳述書)包括事實證人的證詞以及專家證人的證詞。在香港民事訴訟中證詞幾乎是所有案件進行過程中必須要有的法庭檔,因為香港庭審的主要時間是大律師用來交叉盤問對方的證人,而證詞的作用相當於把證人想說的用於證明己方案件的陳述以及證據提前以書面方式提交給法庭及對方,節省了庭審時證人再重新陳述一遍事實的時間而直接進入到交叉盤問的環結。

 

證人陳述書在交換完之後,如果訴訟一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對於對方的證人陳述書中的一些陳述進行回應,需要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一般有兩種方式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一種是在案件管理階段雙方在討論後續步驟時雙方就約定交換證人陳述書之後的特定期限內雙方再交換補充證人陳述書;另一種是在看到對方的證人陳述書之後申請法庭許可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如果是後一種情況,則需要在提出申請時把擬定好的補充證人陳述書作為申請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給法庭。

 

四.        庭審環節

 

在交換完證人陳述書之後,案件的準備工作基本完成,後續的主要事項就是申請法庭排期進行庭審。

 

在案件管理會議中法庭會審查案件的進展,如果雙方都沒有尚未處理完畢的中期申請且沒有新的中期申請提出,法庭一般會命令案件進行排期以便進行正式庭審。之後雙方根據法庭命令到法庭進行排期,確定正式庭審以及庭審前覆核的日期。庭審前覆核的日期一般是定在不少於庭審前的8周,以便為正式的庭審做準備,確保庭審的順利進行。 

 

庭審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持續的天數會有所不同,在法庭許可進行庭審排期時也會同時確定庭審的天數,而法庭在確定庭審天數時會參考雙方大律師對於庭審天數的預估。對於一般的案件預留出5天或6天的時間進行庭審是常見的,而對方證人人數較多的案件,可能預留出更多的天數進行庭審。

 

庭審完畢後,法庭一般會在庭審後的6個月內作出判決。

 

五.        結語

 

如本文開頭所說,本文僅是對庭審整體流程的框架性簡介,實踐中雖然會遵守上面的民事訴訟環節,但因為訴訟方提出中期申請以及對於中期申請決定提出上訴等程式,實際操作中的流程要複雜很多。

 

相比內地民事訴訟的程式,香港民事訴訟的程式要複雜且持續的時間久。可能是因為內地的民事訴訟程式中主要審查書面證據而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相對較少;而香港的訴訟程式庭審中,證人出庭作證幾乎是必然的,如果訴訟一方提交書面檔但不接受對方大律師的口頭交叉盤問,則該書面證據可能在庭審中不被法庭作為證據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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