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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的中期申請制度
2026-07-07
法律觀點
香港民事訴訟的程式相比內地的訴訟程式要漫長,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香港民事訴訟程式中可能存在一個或多個“非正審傳票申請”(Interlocutory Summons),為了表述方便,該種申請也可被稱為“中期申請”,以表示這是在民事訴訟程式進行中提出的申請。
這種申請可基於不同的事由提出,且原告或者被告都可提出。中期申請的目的是申請法庭就案件進行過程中的某個單一的爭議事項進行處理。常見的中期申請包括:申請延長提交某法庭文件的期限、申請簡易判決、申請撤銷簡易判決、申請剔除原告或被告狀書(例如,申索陳述書、答辯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申請修改狀書、申請對方披露案件相關的檔或資訊、申請對方對於其狀書中的表述內容提供更多細節、申請中止香港的訴訟程式而等待其他法域的訴訟或仲裁結果、申請被告對於無爭議的款項先行付款、申請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申請原告支付訟費保證金等。
從上面的中期申請舉例可以看出,有些中期申請是為了可以提前結束案件程式,例如,申請簡易判決或者申請剔除原告或被告狀書的全部內容;而更多的中期申請是為了申請人更好的準備己方的案件,例如,申請修改狀書、申請對方披露檔或資訊、申請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
本文擬就香港訴訟中的中期申請程式進行介紹,以便讀者瞭解中期申請的特點和流程等,也有助於讀者對於為何香港的訴訟程式會相對較久的部分原因有所認識。
一. 中期申請的提出
中期申請需要以傳票(Summons)的方式提出。可以把傳票理解為申請書,其中列明申請的請求事項。除了傳票之外,一般要同時提交用以支援申請的證據資料,以誓詞 (affidavit/affirmation)的方式提交。誓詞中將詳細列明申請的理由以及相關的支持檔。
誓詞一般由代理律師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訊和資料進行擬定,定稿後由作出誓詞的人員進行宣誓簽署。誓詞的內容及附件需要準確真實,否則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等不利後果。
在傳票和誓詞都準備好之後,代理律師將向法庭存檔該文件,而法庭在接收存檔的檔時可能會確定初步聆訊(first call-over hearing)的日期和時間。
在初步聆訊時,法庭一般會就雙方準備關於中期申請的聆訊作出程式上的指示。例如,法庭可能命令,被申請人需要在法庭命令作出之日的28天內存檔反對申請人中期申請的反對誓詞,而申請人需要在此後的28天內存檔回復誓詞,以便對於被申請人的反對誓詞的內容作出回應。同時,在該程式命令中,法庭一般會命令雙方就中期申請的正式聆訊到法庭進行排期,確定正式聆訊的日期和時間。
二. 中期申請的聆訊
中期申請的初步聆訊(call-over hearing)一般在聆案官(Master)庭前進行,而正式聆訊(hearing)則一般在法官庭前進行。
除非法庭程式指示有其他命令,否則,根據香港司法機構的《實務指示》,申請人需要在正式聆訊前的至少72小時向法庭存檔並向對方送達:(1) 聆訊文檔以及(2)陳詞概要和案例典據等。而被申請人需要在聆訊前48小時或之前把陳詞概要和案例典據等向法庭存檔並向對方送達。
聆訊文檔是申請人根據雙方同意的聆訊文檔目錄整理的檔夾檔冊,其中包括與該中期申請相關的所有案件資料,一般包括傳票(Summons)、雙方提交的誓詞 (affidavit/affirmation)、雙方各自的狀書、雙方代理律師溝通的信函等。
而陳詞概要和案例典據一般是大律師負責準備的檔,陳詞概要中會提前列出大律師的陳詞要點,以便法庭提前瞭解雙方大律師陳詞的大概內容。而案例典據則是在陳詞概要中提到的案件。
在被申請人提交了陳詞概要和案例典據後,如果申請人的大律師認為有必要,可能會在聆訊之前向法庭存檔一份簡短的陳詞概要,用以對被申請人一方的陳詞概要進行回應。
聆訊過程中一般是申請人一方的大律師先發言,在陳詞概要的基礎上進行口頭擴充,以便法庭詳細理解大律師的觀點。在申請人一方大律師發言完畢後再由被申請人的大律師陳詞,最後由申請人一方的大律 師進行回復性陳詞。在大律師陳詞過程中,法官根據情況有可能向大律師提問。
在聆訊結束後,如果法庭認為可以當場對是否支持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決定,則會當場作出決定並簡要說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如果法庭認為需要時間考慮後才能作出決定,則會押後作出決定的日期。一般是在聆訊後的3個月內頒佈書面決定。書面決定一般是在作出決定的當天公佈在司法機構的網站上,公眾可以下載。
三. 中期申請的作用
香港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中期申請是極為普遍的現象,在筆者辦理的案件中除非是在案件前期訴訟雙方就能協商和解的案件,否則一般都會存在訴訟一方提出中期申請的情況。
但中期申請需要慎重提出,因為這會涉及到訟費承擔問題。法庭在處理 完畢中期申請的同時一般會連帶處理關於該中期申請所產生的訟費(主要是律師費)。如果是申請人一方獲勝,則可以向被申請人一方主張訟費;反之,則需要支付被申請人的訟費。對於一個正常的中期申請聆訊,如果雙方都僅聘請一位大律師出席聆訊,則因該中期申請的一方產生的訟費可能達到數十萬元港幣。
因為有訟費的壓力,因此,對於是否需要提出某項中期申請以及是否抗辯對方提出的中期申請都需要經過仔細評估。以要求對方披露證據的中期申請為例,如果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有足夠的依據,則可能會同意提供申請人要求的證據資料,以免在聆訊後不僅被法庭命令披露某證據資料還需要支付申請人的訟費。
這樣來看,中期申請對於訴訟方有效的準備及推進案件有重要意義。目前內地的訴訟程式中不存在類似的中期申請程式,原因可能是內地的訴訟程式相對比較快,從立案起訴到開庭可能半年的時間就能完成。而一個香港的訴訟案件走完整個訴訟流程,從起訴到最後的正式庭審並收到正式判決可能需要2年至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另外,在恰當的時機提出恰當的中期申請對於一個訴訟案件的走向可能起到重要作用,甚至會影響案件的結果。在筆者曾辦理的某個案件中,在收到對方的證人陳述書之後我方對於對方的一些陳述存在質疑,故提出了要求對方披露特定證據檔的中期申請並成功取得了法庭命令,命令對方披露特定的文件。當對方明白披露的證據可能與對方的證人陳述書中的陳述存在衝突時,則面臨著兩難處境:如果不披露法庭命令披露的檔,則違反法庭命令;而如果披露了檔,則將證明對方的陳述不完全準確。最終,因為中期申請的合理運用,該案件和解結案,取得了預期效果。
四. 結語
因為中期申請制度的存在,一些案件可能不需要進行到最終的庭審就能顯示出案件力度強弱的情況,迫使較大可能將會敗訴的一方提出和解。而中期申請的提出需要辦案律師以及大律師對案件保持高度警覺,及時有效地抓住案件的突破點,通過提出中期申請而達到階段性的勝利,並最終服務於案件最後可能進行的正式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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