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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案件中律師的角色與分工
2026-07-02
法律觀點
香港訴訟案件中常見的律師團隊組合是律師團隊外加大律師團隊。一些客戶如果之前沒接觸過香港訴訟案件,可能會困惑為何要請律師和大律師一起處理案件。本文擬就香港訴訟案件中律師的角色和分工進行闡述。
一、 律師和大律師的角色
香港法律職業中solicitor的中文翻譯是律師,而barrister的中文翻譯是大律師。關於為何把barrister翻譯成大律師,存在一些爭議,但這麼多年一直沿用這樣的稱呼,行業中也已經習慣。
Solicitor 和barrister都是沿用了英國對於不同律師類型的稱呼。概況而言,barrister是著重于訴訟的律師,如果是香港高等法院的正式庭審,則只有barrister才有資格出席。經過爭取,也允許一些solicitor出席香港高等法院的正式庭審,但需要經過特別的考核,成為solicitor advocate(訟辯律師)。 Solicitor可以包括著重于訴訟的律師群體也包括著重於非訴業務的律師群體,執業的領域涵蓋很廣。
另外,只有solicitor才能直接接觸客戶並接受客戶的委聘,barrister不可以直接與客戶進行溝通更不能接受客戶的直接委聘。如果barrister需要和客戶溝通,則需要通過solicitor或者由solicitor陪同在場。這種原因估計應是歷史上solicitor 與 barrister 兩個職 業群體通過博弈而做出的相互妥協,即solicitor 不具有代表客戶在正式庭審中出席陳詞的權利,而barrister則不具有直接接觸客戶或接受客戶直接委聘,而必須通過solicitor的委聘才能代理客戶案件的權利。基於歷史上的分工,這種律師執業全體的區別在香港一直延續至今。這就形成了客戶感官上的一個案件中需要聘用兩組律師(即律師和大律師)的情況。
Solicitor這個單詞與英文單詞 solicit有緊密關係,而solicit作為動詞的意思有推銷、拉攏的意思。鑒於此,solicitor可以理解為為了己方客戶的利益而向法庭推銷客戶一方的主張或抗辯的律師。Solicitor是法庭的官員 (officer of the court),需要對法庭負責,當客戶利益與對法庭的責任出現衝突時,需要優先盡到對法庭的責任。
Barrister並非法庭的官員,每位Barrister都是獨立執業的個體。但barrister也同樣對法庭負有義務,例如,必須誠實正直的代理案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誤導法庭,且需要全面的闡述法律觀點,哪怕該法律觀點可能對於己方客戶不利。這種要求是必要的,因為普通法系訴訟案件中法官的角色是相對消極的,而是雙方當事人各自委聘的律師和大律師需要積極主動的陳述案件和法律,由法庭進行判決,一般而言,法庭會在雙方律師陳詞以及提供的案例典據的框架內做出判決,而不 是自己主動去檢索法例。
二、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律師和大律師的分工
因為律師和大律師上述分工區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潛移默化就形成了律師更關注案件的事實,而大律師則更關注案件的法律適用。為避免誤解,這只是概況性的表述,並不是說律師不關注法律適用,也不是說大律師就不關注事實,都只是相對而言。
優秀的律師能夠首先從宏觀上對案件的框架進行把握,並分析案件將來的走向,同時把握到案件的強弱之處。而優秀的大律師則能通過對於案件事實的閱讀,迅速定位事實結合法律適用後得出的結論,甚至能夠分析出客戶主張或抗辯被法庭最終接受的可能性。
在案件具體辦理的過程中,律師和大律師需要緊密配合,從大的方面來說是制定及調整訴訟策略,而細的方面則是合作準備訴 訟過程中的法律文書甚至是與對方代理律師行之間的信函往來。
香港訴訟案件一般歷時會比較久,一個普通的訴訟案件,如果不能通過簡易判決的方式處理,則從起訴到正式庭審後取得判決用3年左右的時間是不奇怪的。在這相對較漫長的過程中,律師主導推進案件的進程,而在關鍵節點,則需要大律師投入較多的時間,例如,準備狀書階段、針對中期申請進行聆訊的環節、正式庭審環節等。一個案件的完美解決,離不開律師和大律師的有效協作。
三、 結語
通過上面的簡單介紹,能夠看出律師和大律師分工方面各有千秋,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也發揮各自的價值,並不存在重複工作的情況。一份高品質的香港法院判決必然與大律師團隊詳盡的案例檢索、對法律觀點的詳細陳述、對案件關鍵事實充分展現分不開。在很多判決的最後,法官可能會加上一句說法庭感謝雙方大律師對於案件審理提供的幫助,這並非謙遜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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