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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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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溝通

2026-07-07

Insights

在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訴訟雙方如果都有律師代表的話,雙方律師之間的交流會很頻繁,這是香港訴訟案件區別於內地訴訟案件的一個明顯特徵。內地案件中雙方代理律師之間的交流會比較少,在有些案件中甚至完全沒有庭審之外的交流。這種現象成因背後是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兩種不同的案件主導模式。普通法系中是當事人主導的訴訟模式,而大陸法系中是法庭主導的訴訟模式。

 

當事人主導的訴訟模式體現之一就是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依據法庭設定的訴訟規則來推進案件的進展,而法庭一般不會主動幹預案件的正常進程。代理律師為了推進案件進程,不得不和對方的代理律師進行溝通交流,包括通過信函、電話及電郵等不同方式進行溝通。 

 

本文擬對香港民事訴訟案件中雙方代理律師之間的溝通進行簡單介紹,以便讀者能夠從中瞭解香港訴訟中律師在法庭之外的角色和作用。為了表述方便,未再單獨列出香港仲裁程式中代理律師之間的溝通,本文介紹的香港訴訟中代理律師的溝通也同樣適用於香港仲裁案件。

 

一.        溝通的方式

 

香港律師行一般都有個固定的信差的員工崗位,該員工每天的主要工作是去法庭存檔檔或者向對方律師行遞送檔。目前因為向香港法庭存檔檔開始逐步推行電子化,律師行信差的主要工作就變成了向對方律師行遞送文件。  

 

信函除了通過員工人工遞送之外,更常見的方式是通過傳真發送,傳真不是法定的檔送達的方式,但也可以達到遞送檔的效果。通過傳真發送檔可以使得對方及時瞭解檔的內容。對於緊急的檔,一般是通過傳真或者電郵再外加人工遞送的方式。這也解釋了為何傳真機在香港辦公室中很常見,並非因為守舊而是有現實的需求。座機電話也是一樣,香港律師行的座機電話幾乎也是必備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與對方律師樓之間的溝通也可能通過座機電話進行。 

 

對於一些需要對方評論修改的檔草稿,為了方便對方代理律師用電腦在草稿上直接修改,一般是通過電郵發送檔草稿的電子版本。相比傳真,電郵有時能使對方代理律師更快收到文件。

 

二.        電話之間的溝通

 

雖然信函是主要的溝通方式,但根據不同的情況,有時可能需要通過電話直接進行溝通。例如,在雙方和解談判過程中,雙方代理律師除了書面溝通之外,還往往要進行頻繁的電話溝通,對和解條款的用詞和文本進行細節方面的修改。

 

電話溝通的好處是直接、快捷,但缺點是缺乏文字記錄。為解決這一問題,有時候當雙方通過電話確認了某事項之後,一方的代理律師可能會再通過信函方式記錄雙方電話溝通的重點內容,並發給對方代理律師作為記錄,以便有書面文件確認雙方電話溝通中的重點內容。

 

三.        信函之間的較量

 

信函是雙方代理律師溝通的最常見方式。信函分為簡單的日常傳遞檔的信函以及複雜的為瞭解決某特定事項而與對方代理律師溝通的信函。對於遞送檔的信函,一般需要一張信函同時附上遞送的檔給到對方代理律師行。

 

複雜的溝通一般是爭論某特定的事項,這類一般是在信函中向對方提出要求或作出回復。例如,針對對方誓詞或者證人陳述書中提到的某份檔,通過信函要求對方提供一份該檔的影印本,並在信函中設定要求對方提供檔的期限。如果對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內提供所要求的檔,則下一步可考慮提出中期申請,請求法庭命令對方提供所要求的檔。這時候,該信函一般會附在用以支援申請的誓詞中作為證據,向法庭展示申請人已經通過律師向對方提出了要求,但對方不同意該要求。  

 

一份優秀的信函可能在庭審中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在某個案件中,原告發出信函要求被告提供被告10年前某一特定時段的財務記錄及審計報告等財務檔,被告回復信函表示因為時間較久被告已經不再持有該類財務文件。在信函往來之後過了大概2年時間,在臨近庭審的前夕,被告為了強化其案件,突然向法庭申請在庭審中使用一份10年前的財務資料。原告表示反對,並向法庭展示了大概2年前雙方代理律師信函溝通的記錄,表示被告當時已經確認不再持有10年前的財務資料,現在被告突然提交一份對其有利的財務檔但不提供其他有可能對其案件不利的財務檔,且是在臨近庭審的前夕,這對於原告明顯不公平。原告代理律師可主張說,如果2年前被告代理律師通過信函回復說被告仍然持有10年前的財務資料,但拒絕披露給原告,則當時原告有足夠多的時間申請法庭命令被告披露所有相關的財務資料,正因為被告代理律師當時通過信函作出的未持有相關財務資料的確認,原告才未提出要求對方披露的申請,因此,原告請求法庭拒絕被告提出的在即將到來的庭審中使用對其有利的一份財務檔的申請。

 

基於上述原告陳述的理由,法庭可能會拒絕被告提出的許可申請。而假設當時原告的代理律師未發出要求對方代理律師提供財務檔的信函,而被告又能夠合理解釋為何在庭審前夕突然要求提交一份新證據用於庭審,則法庭有可能會支持被告的在庭審中依據新檔的申請。

 

從這個例子中可以看出一封關鍵信函對於案件後續的影響。

 

四.        結語

 

基於當事人主導的訴訟模式,在香港訴訟案件中當事人代理律師之間的溝通是日常辦理案件的必要工作內容。通過代理律師之間的信函溝通推動案件的進展或為了提出某項中期申請做準備,當通過信函提出的要求未達到效果,則可能下一步就向法庭提出正式的中期申請,這可謂“先禮後兵”。

 

當然,信函只是思想的載體,信函背後聯動的可能是整體的訴訟策略,而信函則可能是為了實施訴訟策略而鋪就的一塊塊基石,在關鍵時刻發出的關鍵信函可能達到直接或間接決定案件結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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